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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管局:对主体不良行为采用记分制管理,周期一年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阜阳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人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记10分。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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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全文: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阳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成交人)、竞得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公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并报市公管部门。


市公管部门负责建立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披露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行为管理采用记分制,竞争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已被交易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自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一年内再次被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累加。《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认定不良行为的标准。


第七条 因不良行为被记分的竞争主体,应在披露期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交易监管部门。逾期不报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记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满后且己改正合格的,记分归零。


第八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一)告知。依据本规定对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知,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认定。各级交易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记录。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九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在记录时应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认定部门及认定依据等。


第十条 交易监管部门首次发现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同时竞争主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公管部门可以给予预警。


第十一条 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预警或记5分的,信息披露期为一个月;每增加5分,信息披露期增加一个月。


竞争主体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3个月。如竞争主体在信息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披露时间自上一披露时间结束后起算。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竞争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基准分值增加5分记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的;


(二)在交易监管部门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配合调查,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竞争主体积极配合交易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提供其他竞争主体串通投标或专家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且经调查属实的,按基准分值减少5分记分。


第十四条 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委托方)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并载明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基准



附件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基准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人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记10分。


2.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投标的,或者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中,竞争主体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投标的,记5分。


3.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0分。


招标人已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能够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并取得招标人谅解的,记5分。


4.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5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10分。


5.竞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①竞争主体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竞争主体之间约定中标人(成交人);③竞争主体之间商定部分竞争主体放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争主体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交易活动;⑤法律规定属于串通投标或恶意串通的其他情形。


6.竞争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①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②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③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任意一个一致的。④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⑤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⑥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⑦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⑧不同竞争主体填写投标信息时,联系人电话信息一致的;⑨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投标行为。


7.投标文件中出现加盖同一项目其他竞争主体文件资料或企业名称或公章等信息,未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记5分。


8.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记10分。


9.不按转让(租赁)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记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①在同一项目上被招标人多次反映存在履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②因履约问题被约谈后到期仍不能完成履约承诺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0.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记10分。


11.竞争主体明知其单位的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并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记10分。竞争主体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业绩、奖项等相关材料等不以中标为目的参与交易活动行为,对交易结果造成影响的,记10分。


12.在阜阳行政区域内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提起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分。


13.在阜阳行政区域内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调查或约谈的,记5分。


14.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记5分。


15.对标后履约检查发现问题,经督促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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