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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招标人代表须是招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助力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规定》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规定》明确,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系招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二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四是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规定》强调,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系统中准确录入招标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从事专业工作等信息,并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履职行为负责。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或招标人代表不具备《规定》明确的招标人代表条件的,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规定》指出,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客观公正履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移送至招标人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qhggzyjy.gov.cn/ggzy/xwzx/006001/20240102/99cbe698-d7c7-45b9-8e36-2179ec3f2a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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