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不合理废标遭投诉,限期改正
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第二千一百八十六号至第二千一百九十号共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废标理由不合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审因素未量化、违法终止招标活动等。
涉及废标理由不合理问题的有第二千一百八十八号公告。公告中,投诉人诉称其被废标的理由不合理。财政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集采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的有第二千一百八十九号公告。财政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供应商作出罚款2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涉及评审因素未量化问题的有第二千一百九十号公告。公告中,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2-6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为:本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财政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投诉事项2-5、7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投诉人: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6栋4F05(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29号龙年大厦1701处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被投诉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23楼南面房屋
相关供应商:广州乐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庚公司)
地 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栋608房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乐庚公司不具备本项目需要的技术能力及开发经验。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项目名称: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物流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与产业地图建设项目(2022年)
投诉人:北京华博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2层1219-1
被投诉人: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幢8层802室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违法终止招标活动。2.请求补偿因擅自终止招标给其带来的损失。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标组织工作中的违规问题限期改正。
二、项目名称:水利部信息中心数字孪生三峡(水利部预算部分)高性能计算集群采购项目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11层4单元12E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当事人: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相关供应商:北京博睿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博睿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一区2号楼8层801-5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博睿公司未因投标报价过低而被拒绝投标,废标理由不合理。2.其被废标的理由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
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309号
本机关在依法对“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智能化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集中采购部分-第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30033)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项目编号:DQHK11-2023-0308-A2
二、项目名称:国家消防救援局大庆航空救援支队2023年度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
投诉人:大庆鑫万晟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南北郡音乐花园小区南郡11号楼10号商服
被投诉人2:黑龙江至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44号(园区)新兴产业孵化器3#210房间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2-6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为:本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7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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