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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委托履约验收未免除采购人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11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履约验收对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保障作用。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征求意见稿》。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但是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
  履约验收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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