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浙江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所构建的供相关供应商办理入驻、上架展示并动态维护其商品,采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中选购商品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所称商品,是指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入驻规则办理入驻后上架展示的货物。
电子卖场包括网上超市、主题馆、行业馆等: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标准化货物,供应商通过引用标准商品库或根据标准类目参数体系申请上架。网上超市交易商品品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公布。主题馆展示和销售落实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的相关商品。主题馆由财政部门组建,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集采机构落实。行业馆展示和销售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各个行业的专业设备和物资,满足专业部门的不同采购需求。行业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建,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对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也可通过其他线上平台、线下供应商进行采购。通过其他线上平台、线下供应商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功能,留存采购过程相关资料,交易价格应当不高于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同产品近90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如相同产品无交易价格则应当不高于电子卖场相同产品当日的平均销售价格。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供应商信息登记。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分类上架商品,加强价格、库存等商品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由平台运营机构制定,主题馆须经相关集采机构审核、行业馆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议价)、竞价和反拍等。直购(议价)是指采购人依据商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选定供应商并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以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确认订单,并根据采购人要求签署合同。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货物的价格在线议价,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经议价成交的,供应商不得降低货物的质量和标准。供应商确认订单前,采购人可撤回订购。竞价是指采购人明确竞价需求,供应商主动或者接受采购人邀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响应采购人提出的全部需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或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将被拒绝,若无特殊原因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最低报价多家供应商相同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竞价。重新竞价只有2家供应商报价的,若无特殊原因应当确定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只有1家供应商报价的,若无特殊原因应当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特殊原因应当在采购公告(文件)中列明。反拍是指采购人选取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在售商品发布公告并设定报价截止时间,在售商品价格即为商品起始竞拍价。供应商确认能完全按照采购人指定的需求进行供货的前提下,在约定的报价期限内可多轮次往下竞争报出价格。报价时间截止后,以系统记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判依据,若无特殊原因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特殊原因应当在采购公告(文件)中列明。
网上超市、行业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单笔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但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但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其他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采购人已经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并掌握相关商品价格信息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议价)交易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竞价、反拍等交易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项目,通过拆分预算、采用直购(议价)、反拍等交易方式多次采购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