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近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优化市场、政务、要素、法治和信用环境,出台一系列务实管用举措,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要求及监管措施。
第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
第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第三,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和电子保函的应用,加快省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要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第五,违反《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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