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国家发改委发布《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6月29日截止!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我们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作出投资决策负主体责任,不得以咨询评估意见代替投资决策。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提高投资效益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主办司局应当通过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委托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委托咨询评估范围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


2. 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申请材料,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复核材料;


5. 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主办司局应当在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政策文件中对具体适用情形予以明确;


6.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或要求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重大项目后评价;


3.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特别重大的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明确要求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评估的特殊事项,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估、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条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国家级规划,以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划(含中期评估)及重大项目后评价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司局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严禁私自委托已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咨询评估机构择优劣汰机制,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主办司局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推动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建立咨询评估工作质量第三方评价工作机制,视情况对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司局原则上应当通过评估系统随机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七条 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拟通过指定方式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含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作为咨询评估机构)的,主办司局应召开司务会研究决定或报请委领导审定后确定。主办司局应充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不能自动选取的理由、拟指定咨询评估机构与委托任务的匹配性等,并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上传委托评估系统。对于年度统计以指定方式选取咨询评估机构较多的司局,投资司要视情况予以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随机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承担同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以及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三)明确咨询评估机构后,将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投资司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


(四)主办司局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第十九条  主办司局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咨询评估工作的保密管理。


对于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涉密项目评估任务的,主办司局应与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做好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后,主办司局应当明确评估任务总体要求、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点等,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跟进评估工作进展,掌握重要节点信息,就重大问题及时对咨询机构提出指导意见,不得一托了之。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书面文件。


在评估工作中需要评估事项涉及的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时,应当由主办司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主办司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工作人员及内外部专家管理,严格咨询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主办司局的沟通衔接,了解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准确把握评估任务的政策界限、标准条件、评估要点和重点,统筹好与任务要求相匹配的人力、专家等资源,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工作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应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结构和格式要求。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为专家设定不合理的评估时限,不得违规干预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评估要点的评估意见。


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加强保密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有关情况知悉范围,不得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机制,严格控制参与咨询评估事项人员名单的知悉范围,不得违规指定专家名单,不得泄露专家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严禁参与咨询评估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


咨询评估机构发现参与咨询评估的人员存在说情打招呼、违规打探评估进展、干预评估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形时,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主办司局同意,咨询评估机构和有关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专家参与咨询评估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询评估报告评价、使用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其中,作出“较好”评价的,应简要点评咨询评估工作的主要亮点;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建议。


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司与主办司局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取消其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服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主办司局应深入分析咨询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综合研判后再用于支撑投资事项决策。对评估报告的评价和运用情况应在办文要报中予以说明,并纳入有关专题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评分相同的,按照当年承担委托评估任务数量进行排名。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承担任务情况、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按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三)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生与咨询评估工作相关的失泄密事件;


(五)相关工作人员或所聘专家等擅自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出现上述(一)(二)所列情形的,依法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第四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四)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及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主办司局与咨询评估机构保密协议

2.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3.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数千亿元电网投资 勾勒能源变革新版图
青岛多向发力提升政采质效
信阳加速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4
2025年前4月全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679个 6地开工率超50%
5
密云:开展校服订购专项检查
6
水利部组织实施全国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
7
总投资1005亿!重庆发布26项环保产业商机清单
8
奉节:多措并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9
国有企业境外采购内控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10
28名专家被限制评标!最长被“终身禁评”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