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未提交履约保函也未履行合同,此种情况是否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
发布时间:2025-02-18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5期

问:某公开招标的项目,业主已跟中标单位在1个月前签订合同,但是中标单位至今未提交履约保函也未履行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仍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以重新顺延确定已经过公示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因此,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中标人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外,在本项目仍处在投标有效期内且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已经过公示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与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扣留的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此外,如果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则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重新确定的中标人,即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支付。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5期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4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9.0%
惠州:公共资源交易AI服务助手“惠易服”上线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
4
节水与增效同频 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5
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高质量数据集和数据标注主题交流活动”在福州召开
6
首创环境中标亿级新疆环卫项目!
7
典型案例:多项技术要求设置低于国家标准,责令重采!
8
福建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集中签约活动在福州举行
9
发改委发声!力争6月底前下达“两重”建设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项目清单!
10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改革2025年度重点工作推进会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