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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不同政策对招标文件编制时间的规定有冲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中国政府网“回应关切”板块发布一则关于“不同政策对招标文件编制时间的规定有冲突”的网友提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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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目前很多公路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者或投资人招标时间期限均满足招标法规定期限,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并没有要求四十五个工作日。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求“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与现行诸多项目投资人招标时间期限冲突。为推动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形成实物工作量,希望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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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答复:

经营性公路建设既可以按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等规定,开展投资人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综上所述,经营性公路招标人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招标的时间期限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选择投资人的,招标的时间期限应当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还需满足《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感谢对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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