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评审因素设置两个加分项?百万项目被责令重采!
就在前几周,葫芦岛市财政局查处了一起“采购人重复设置加分项”的案件,并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详细罗列了采购人重复设置的理由,以及投诉人认为的不合理之处。于是当地财政局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逐一论证投诉人提出的5个投诉事项。
这起事件的详细情况究竟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葫芦岛市某考试软件升级改造项目,预算金额10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4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后,某咨询中心提起投诉,共有5个投诉事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1」部分技术参数在评分细则中,既列在货物需求,又列在功能演示,进行重复加分。「投诉事项2」评分办法中有2项指标不可作为评分因素。「投诉事项3」应当列在货物需求中的指标并未列明。「投诉事项4」某技术参数既列在评分办法,又列在货物需求,进行重复加分。「投诉事项5」该项目应当单独分包采购,采购文件未进行分包处理。
从这5个投诉事项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两个投诉事项都指出了采购人将某些技术参数列在了两个部分进行重复加分。同时,还有两个投诉事项指出了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合理,采购人对于个别参数能否设置为评审因素,以及个别参数是否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仍不明确。
在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中,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且专家发现该技术参数应作为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上述参数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规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综上,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03.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地财政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如何判断某项参数应是作为实质性要求还是设置为评审因素呢?
不同类别的政府采购,财政部会印发相关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如《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等。
在对应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指标,也列出了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纳入采购需求的指标。
所以呀,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所需指标要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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