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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代理机构持股,退股后几年可不用评标回避?
发布时间:2025-02-05
来源:易招标学苑

问  题

曾经在代理机构持股,退股后几年可以不用对代理机构评标回避?


回答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存在特定利害关系,如3年内曾经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等情形应当回避。因此,如果曾经在代理机构持股,退股后在3年内参与该代理机构相关项目的评标时,应当主动回避,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具体到曾经在代理机构持股的情况,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退股后必须回避的具体年限,但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在实践中,一般会参考类似政府采购的处理方式,退股3年内需回避。

法律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确定评标委员会]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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