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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专家意见有分歧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采云研修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环节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评标过程中,专家意见出现分歧是难以避免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专家意见出现分歧,首先专家们应充分讨论,但在讨论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若讨论后仍有不同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及理由,最终结果应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少数意见也应得到记录和尊重。若专家持不同意见又不签字的话,可由评标委员会或现场监督员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作同意评标报告。

此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再次强调:“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每位评审专家都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在评审报告上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不能选择中立,不能逃避责任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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