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不能在自有场地进行开标评标,采购代理机构仍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吗?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开标评标场地,能够实时录音录像。但是现在各地市普遍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开标评标,属于强制性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不能在自有场地进行开标评标,否则便属于违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还需要具备评审条件和设施吗?如果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而不允许使用岂不相互矛盾?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有的需要分阶段多次谈判,不宜强制纳入进场交易项目,仍然需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活动。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大、强、韧!贸易强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22个全球可持续交通最佳实践案例发布
多地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夯实发展软实力
4
商务部:主动适应形势变化 积极谋划和推动“十五五”商务高质量发展
5
江苏重拳整治政采异常低价
6
蓝佛安: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7
青海204家代理机构迎检
8
江西启动政采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9
标书的CPU序列号一致,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
10
全军覆没!住建部:6家施工企业申请特级资质未通过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