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统一”深化政采行政裁决改革
发布时间:2025-07-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浙江“五统一”深化政采行政裁决改革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改革做法制度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立政府采购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工作机制。《规程》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规程》明确政府采购受理和审理相分离的分工机制,提出由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联动工作机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审核、审批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裁决联动机制可按设区市设立。参与裁决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由省、市、县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置受理岗和审理岗,顾问律师团队协助。案件受理岗负责收件、受理、分派、跟踪督办、办结情况统计汇总、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案件审理岗负责案件调查、调解、邀请专家参与审理、组织合议庭评议、行政裁决书起草、送达等工作。
《规程》细化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和决定五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其中提出,行政裁决审理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案件符合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行业专业性;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纪委监委或上级部门督办;财政部门负责人或审理岗认为有必要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合议等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合议制。合议庭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裁决专家、审理岗等人员组成。裁决专家中至少有1名律师。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可以为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政府采购监管、财政监督等处(科)室负责人;裁决专家从裁决专家库中抽(选)取,裁决专家库由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骨干和熟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的行业专家、律师组成。
《规程》明确全流程调解机制,规定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投诉人有调解意愿的,可组织调解工作。调解的参与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调解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的,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由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本投诉案件终止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规程》还对数字化裁决平台的应用做了规定,提出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受理、审查、质证、决定等全流程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管理服务平台实施或归档,实现可查、可控、可追溯。行政裁决平台在案件受理、调查、生成裁决文书全过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提升裁决质效。鼓励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的,可向财政部门、裁决联动受理窗口邮寄、现场递交投诉材料。对线下接收投诉材料的案件,受理岗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行政裁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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