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五十一条【工程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二十八日。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纳入工程竣工文件一并管理。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中标人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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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原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按照2024年度省人大地方立法计划,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起草工作。现已经起草了《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保证立法质量,按照地方立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反馈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人:王家欣)。
1.邮寄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439室
2.传真:0431-8275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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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1日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