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全国各省市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共归纳六大方面55个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3.成交公告中未公示享受价格折扣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9.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部分项目存在评审因素将供应商进行横向对比等问题;10.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非本地公司在外地购买社保的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在本地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在本地工作的证明文件”“获得3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各级民政部门实施的社会组织5A等级评估、具有AAA级信用等级证书、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1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同时规定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要求,且评审专家对投标的小微企业进行了价格扣除;12.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3.采购文件存在同类业绩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及项目发票原件备查;16.采购文件设定的商务、技术、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17.采购文件未见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和证据留存的方式;20.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仅按“优、良、中、差”划档问题;22.未按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列明对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扣除;16.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23.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版投标文件送到代理公司;25.在采购文件中要求预留没有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26.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引用错误。在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中使用已废止的政策文件;27.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和评审资料时两法混用、文字语言表达不正确或不规范;28.评分细则表中所规定评分标准、评审因素设置不明确、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主观裁量过大。29.评审委员会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31.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有效校对、核对,存在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汇总表分数汇总错误的情形;34.评审报告中评审结果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外未列明其余中标候选人名单。35.采购人逾期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采购人未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38.采购文件归档资料不齐全,部分项目档案资料存在缺失评审录音录像、保存单向录像视频;、44.缺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留存记录。45.未合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存在未约定代理期限、档案保存或者代理费用约定不明确等问题;46. 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未出具授权文件;48.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49.存在末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成交供应商;50.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和评审资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法混用、文字语言表达不正确或不规范54.质疑答复不符合规定,部分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存在未注明法律依据且未告知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55.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开评标纪律制度规范等未上墙。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