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征求意见。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其作出的信用承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内容,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3)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7)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可以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供应商作出信用承诺的同时,还应知悉并承担违反承诺事项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供应商所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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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