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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33种不良评标行为情形,严重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标投标制度公信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评价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是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良好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并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应用。信用档案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评价标准》共列了33种不良行为情形、7种良好情形,不良行为情形包括违反评标纪律的13种情形、评标能力不足7种情形、违法职业道德13种情形。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中,每次扣20分,情节比较严重的标星情形有:1.到场参加评标工作后,擅离职守,无故退出评标活动的;2.评标时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继续评标的;3.私下接触投标人;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以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违反评标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两种:1.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全部扣除信用得分;2.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全部扣除信用得分。以上两种情形同时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
  评标能力不足的情形中,每次扣20分,情节比较严重的标星情形为,对明显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偏差应否决而不予否决投标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
  违法职业道德的情形中,每次扣20分,情节比较严重的标星情形有两种:1.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每次扣20分;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每次20分。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