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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政府采购等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

  2023年5月23日,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给出了省级评审专家(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的明确标准。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机关开展的工程类、项目类、荣誉类、资质资格类等评审活动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专家个人的劳动报酬。根据评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不同,评审专家的劳务费执行不同的控制标准:(一)对于会议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4000元/人/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当资质人员视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200元/人/天。评审时间(即会议或考察时间)不超过半天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1天内评审时长超过8小时的,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50%。(二)对于通讯评审,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单次一般不高于上述一天标准的50%。(三)省直机关应根据工作情况确定专家劳务费实际执行标准,不得一刀切执行最高控制标准,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增加专家劳务费。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专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开展评审的,可发放误工补贴,标准为:同城专家200元/人,本省异地专家300元/人,外省专家500元/人。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本单位(含下属机构)组织、管理及委托外单位开展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领取专家劳务费。参加外单位评审活动需经其所在单位按内部程序批准同意,属于自身工作职责范畴或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情况不得领取劳务报酬;其余情况职级对应关系为: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科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其他专业人员。《办法》明确指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参照其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018年,湖南省财政厅制定《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该办法指出,“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但并未给出明确标准。此次出台的《办法》,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明确了评审专家(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工程类、项目类、荣誉类、资质资格类等评审活动中的评审劳务报酬执行标准。


原文链接:http://czt.hunan.gov.cn/czt/xxgk/tzgg/202305/t20230523_29356939.html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