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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2种政采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北京:72种政采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5月11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市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教惩结合、以促督改,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原则。
局属有关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对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行为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通过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列出的政府采购领域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72种,涉及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成交供应商。根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当政府采购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应的管理措施有(1)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采取教育、约谈等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2)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
原文链接:
http://czj.beijing.gov.cn/zwxx/zcfg/xzgf/202305/t20230515_3103365.html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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