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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投诉应由谁受理?

如某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组织实施一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拟对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投诉,该投诉是否依然由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受理?若是,如何解决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投诉处理主体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的,由该财政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