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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近日,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绩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通知》发布后,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期限届满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品目符合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可通过电子卖场或项目采购组织实施;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要严格限制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框架协议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委托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编制征集文件和实施公开征集程序。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其中,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
  《通知》强调,要强化采购方案编制和审核备案管理。在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编制方面,要严格把握实施范围,防止滥用框架协议采购;严格把控最高限制单价,不得超标准采购;严格落实竞争机制,防止框架协议采购流于形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细化政策执行措施。在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报送方面,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将拟定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连同相关需求调查、论证或征求意见材料,通过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以电子化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在强化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审核管理,对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通知》指出,要高度重视框架协议履行管理。监督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授予合同,坚决维护开放竞争机制,充分认识框架协议采购可能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情况,加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履约管理,对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框架协议行为的入围供应商,应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