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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磋商的10个问题,国库司答复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关于竞争性磋商报价环节的10个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参建单位必须了解。

1.问: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结果公布后,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理由是:磋商小组对某一项分值评分错误。如果该项质疑成立,那么供应商的分值将会改变,但不影响排名结果和成交结果。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回复: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国库司回复: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问: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国库司回复: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4.问:谈判和磋商,是否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5.问:货物类磋商项目采购中,是否必须要确定核心品牌,或确定不少于三个品牌货物参与的相关规定。
国库司回复: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6.问:如果确实存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2家之间磋商的或2家之间谈判的,必须有3家响应吗?
国库司回复: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7.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最后报价为供应商最后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报价,即一次性报价。这样做法合法合规吗?
国库司答复: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报价就是指最后一轮报价,此前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为成本测算。因此,只进行最后一次报价的做法是合规的。
8.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国库司回复: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9.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即招标前无设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标。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没有设计方案,各家投标人自带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设备等等都不一致,也就是说各方没有统一的报价基础,此种情形下可否采用此类一体化招标方式?
国库司回复:对于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先明确采购需求,再提供报价。
10.问:受委托代理一个预算千万元以上展览布展项目。如果财政部门批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那么在初步评审确定统一的设计方案后,要求供应商按统一的方案二轮报价,如何留取足够的时间给供应商作二轮报价,因为此种情况下的二轮报价显然不是当天供应商就能够做出来的,评审现场该如何处理?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必须在当天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流程安排。


来源:招标工作、今日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