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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 认定投标人数量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对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解释与界定?

Q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问题1:上述关于认定投标人数量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对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制造商或集成商)少于3个的解释与界定,而不是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的数量?

问题2:如果第一次开标投标人为3家,代理的是不同制造商的产品,(不存在代理产品相同的问题),正常开标后,评委发现其中1家技术不符合要求,否决1家、剩余2家的情况可以继续评审并能推荐中标候选人吗?


A

问题1:认定投标人数量仅适用于开标后及正式评标前对于制造商或集成商数量的认定,而不是对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合格投标人数量的认定。对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合格投标人数量的认定是评标委员会经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和技术评议后得出的评审结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认定的制造商数量少于3个,视同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其后果是停止评标。

问题2: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为2家的,可以继续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投标人数量满足3个的,即可进入后续评审程序,并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个即终止招标的限制性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彼此独立,排除串通投标以及因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定情形,只要投标人数量满足法定要求,投标文件的效力相互之间并无影响。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