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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专家评审未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广州市蓝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器材装备购置项目(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作战记录仪)【项目编号:DDZX2022-GK018 包号:标项一】采购活动损害其权益,向杭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投诉事项2为: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

  杭州市财政局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2不成立。
  据了解,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为:开标前,招标公司打电话通知其需要现场演示,但并未以任何形式通知需要演示的内容以及人员配备等。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第11项准备了演示内容。且评分办法第11项中的7条样品功能都对应着相应的分值。开标环节现场演示时,演示项目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扩展、装置工作温度范围,体积,重量、连续工作时间都未进行演示,投诉人经查询得分情况后,并未公示各项得分情况。
  对此,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申辩称,项目获取文件阶段,投诉人授权经办人电话沟通关于样品评价内容,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告知样品评价为综合评价,需进行功能性操作。因本项目样品为暗标评审,不需各单位对方案进行讲解演示,但是样品评价需配合采购人及专家进行功能性操作以响应样品得分评价,需派遣技术人员到场保证样品整体评价质量。因疫情影响,考虑单位数量,我方不对到场人员配备做强制性要求,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考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样品评价功能性操作过程中各单位因人员数量的问题,现场经与监督人员及评审专家沟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配合需要的单位进行功能性操作,我单位也组织工作人员全程配合,另评审小组也给予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所有单位完成样品评价过程。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间也未收到任何单位对样品评价有关内容的正式答疑及质疑,视为投标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好相应准备。投诉人投诉书中也明确按照招标文件样品评价要求做好了准备工作,并不存在不清楚样品评价内容及所需准备工作的情形。
  杭州市财政局查明,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1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13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共1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2月15日发布合同公告,于2022年12月26日完成履约验收。2022年12月21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2023年1月5日,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投诉处理过程中,杭州市财政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询问,专家称“根据招标要求,我们对样品进行综合性评价。样品有些指标是看投标文件的,有些指标是请供应商现场配合操作。重点看了样品评分中第一、三、四、五项,及第二项的部分功能。根据招标文件样品评分项,第一、三、四、五项的评分要求,需投标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评审专家才能进行打分,不操作无法展示设备功能;目前消防设备行业内一般都是需要供应商进行操作展示的;此次招标装置是行业内新产品,电子设备操作复杂,供应商对自己产品最了解,专家对设备操作不熟悉,另外,开标前,代理机构告知,需要供应商对样品进行现场操作。”对于投诉人诉称“采购文件样品要求中提到的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拓展、装置工作温度范围、体积、重量、连续工作时间都未进行演示”的问题,专家称“轨迹模拟、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拓展测试了,其中无线微型终端功能拓展为部分测试,因为全部展示不具可操作性。工作温度范围主要看检测报告,因为在现场无法进行操作;体积和重量可以看检测报告,没有必要进行操作;连续工作时间主要看检测报告,现场不具可操作性;延时时间主要看检测报告,现场不具可操作性;通信距离主要看检测报告,检测需要特定环境,现场不具可操作性。”对于本机关“样品中的7项评审内容,是否需由供应商的自行判断,哪些需现场操作,哪些可由书面材料证明”的问题,专家回答“是的”。
  综上,市财政局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消防员综合定位装置一套”,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在评标现场对样品的某一项或者数项技术指标进行操作展示,也未明确对应的具体评审标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答复中认为“样品评价需配合采购人及专家进行功能性操作以响应样品得分评价,需派遣技术人员到场保证样品整体评价质量”,并称“电话沟通关于样品评价内容,我单位工作人员已告知样品评价为综合评价,需进行功能性操作”,但未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澄清公告,也未能就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关操作事宜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仅以电话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样品有些指标是看投标文件的,有些指标是请供应商现场配合操作”“不操作无法展示设备功能”“此次招标装置是行业内新产品,电子设备操作复杂,供应商对自己产品最了解,专家对设备操作不熟悉”。在投标供应商是否需对提供的样品进行现场操作、现场操作的范围、现场操作的要求等均不明确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径行对样品评审打分,存在不当。结合评审报告中,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以及评分项“样品”的分值设置等情况,被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前述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排序。据此,投诉人关于“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专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因被投诉人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浙江元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故本项目已不具备撤销合同、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