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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少于5日、不记录开标过程?依法处理!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期间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少于5日,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等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提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抽取、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依法登记设立;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等条件。并享有受招标人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获得合同约定与代理工作内容和成效相匹配合理的经济报酬等权利。履行拒绝招标人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完整保存代理项目的档案,保存期限自向招标人移交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代理项目的档案可以保存电子版也可以保存纸质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范围、期限、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不得超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概算)以及支付方式。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受招标代理机构委派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的管理者。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其代理项目的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更新有关信息。

在服务评价方面,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质量(招标文件编制、业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单项评价分数低于3分(不含3分)的,需填写评价理由。招标人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30日内进行评价,投标人应当在项目开标后、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前进行评价,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时进行评价。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评价满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最终评价结果按照各类评价主体评价结果的总和计算得出,各类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为参与评价主体评分的平均值。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目录清单和服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自愿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评价结果总分低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评价项目的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在线申诉,申诉应当包括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在法律责任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期间有代理依法必须招标、属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但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少于5日;对开标过程不记录;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允许他人使用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使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等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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