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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专家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提出,在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方面,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等条件。且应聘人应当提供申请书或者由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廉洁自律承诺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称证书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材料;个人情况、工作简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远程使用和管理系统,与有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等实现信息交互和共享,推动评标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进行抽取。其中,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立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等条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依法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按照要求参加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培训等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外省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项目需要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使用评标专家的,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有属于投标人的在职人员;属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属于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在本地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纳入公共信用记录,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明确,在评标专家的管理方面,评标专家享有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进行评标,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合法合规的劳务报酬等权利。且评标专家应当履行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泄露相关信息;遇到规定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不得通过诱导、暗示等方式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当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全面的评审和比较,对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依法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等义务。其中,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项目,异地评标专家与现场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相同。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有使用虚假材料应聘入库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因业务能力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其他信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考核不合格的;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等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作退库处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评价并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考核和信用信息记录等制度或者在档案中对考核等相关信息作虚假记载的;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处理等行为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等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m.henan.gov.cn/2023/01-28/2679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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