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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行“一代理一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和监管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推行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评价”,及时评价其遵规履责、代理业绩等情况并公开,将“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

《意见》提出,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内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招标事项;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申请,招标事项批复文件应当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同时,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需求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选取过程应当实行集体决策。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不得通过直接指定、直接摇号、投标人推荐、低价中选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并在招标文件备案中予以明确,确保“应异尽异”,鼓励招标人对应当远程异地评标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意见》强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评标区域管理,实行全天候全方位无死角实时监控。严禁除评标专家之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评标区域;严禁负责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在专家抽取至专家到达评标室期间、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严禁场内工作人员与无关人员接触、交流,并以任何形式就现场管理以外的内容发表意见。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和见证报告公告制度,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数字见证,见证报告与项目中标公示一并发布。

《意见》还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体现招标代理机构整体实力和行业特征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制度,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推行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评价”,及时评价其遵规履责、代理业绩等情况并公开,将“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一张网”,持续推进数据标准化和归集化,夯实大数据分析基础,为提升监管能力提供有力数据保障。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的督查评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地各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评、考核、惩处、标后评估等工作的督查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各地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评价。


原文链接:

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dfxfg/202301/t20230110_29179210.html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