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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工作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清远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清远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就优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向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通知: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责任承诺书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责任承诺书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市场供需关系,认为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将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采购人检查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内容。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