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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重新评审,2452万元政府采购项目被废标

公告内容

日前中山市财政局发布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因评审过程存在的评审违法行为提出质疑,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最终认定近2452万元的项目招标结果无效。
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介绍
中山市儿童公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于今年6月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2452万元。在评标过程的符合性审查阶段,全体评委均认定投诉人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因此对投诉人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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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发布项目中标公告后,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代理机构递交了书面质疑函,质疑事项之一为:其公司投标文件中第2851页至2858页第九章第六节已按要求提供★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
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函后,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重新评审,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第2851页至第2858页中果然有★号条款要求的书面承诺函。在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的情况下,原评标委员会对误判的投标人进行了评审打分。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4日将相关评审结果书面回复了投诉人并发布了结果更正公告。在重新发布的结果公告中,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78.12分,得分排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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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的结果公告发布后,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再次对新发布的结果公告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代理机构为处理质疑,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单独进行第二次评审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次评审过程有可能会存在不想影响评审结果而刻意打低投诉人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非客观分部分)的情形,影响投诉人公平竞争。


案情分析
此案例的发生引发了一个十分值得业内人士思索的问题——符合性审查出了错,是否可以通过重新评审来纠错。
第一,需要搞清楚一个概念,重新评审并不是代理机构想为之就可以为之的一个动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见,重新评审需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二,需要弄清楚,究竟哪些情形可以进行重新评审。上述案例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四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这四种可以重新评审、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是: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上述案例中,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不在四种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之内,不能据此启动重新评审程序。
第三,需要弄明白,如果实践中确实发生了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操作呢?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认定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如果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如果评标专家评审错误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可以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七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此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如果供应商对原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且质疑投诉成立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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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来源:中物联公采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