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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公告内容

□文/王健民


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与程序、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调整。此举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上起到关键作用。下面,笔者拟结合实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借鉴。


加快两法统一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保持一致,只是从“总则”移到“附则”,于是,关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合并问题再一次引起广泛关注。两法之争由来已久,《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颇有争议,有的认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已由《招标投标法》规制,不应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也有的认为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且还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及立法先例,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其中合情合理。由此引出了如何界定工程范围及工程非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可见,两法在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定性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统一势在必行。二是两法虽然对工程项目的定义及范围都作出规定,但实践中仍难以把握,特别是混合类项目更不易定性。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修、拆除、修缮的关联性,如何确定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在实践中非常困难而且存在较大争议,致使招标文件中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一并适用;甚至,本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却用了《招标投标法》,在适法上明显有误,由此可见,两法并存导致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着较大弊端,无论法律如何界定,实践中都很难厘清,最好的办法就是两法统一。三是两法并存不利于同国际接轨。通常情况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参加方都要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公共采购法),但我国两法并存的局面难以得到参加方的理解与支持,因此,为尽快适应国际法则,保持国家法制的完整统一,不仅两法都亟需修订,而且两法合一也是必然选择。


明确“特殊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竞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强制性规定,凡是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无一例外的遵循不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投标截止日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除了比较复杂的施工类、设计类、多标段项目之外,二十日的等标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因此,《征求意见稿》作出“如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之规定是合乎情理的。但《征求意见稿》未对“特殊情形”做出原则性规定,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实践中,存在着滥用十日等标期“隐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紧急采购项目、单个包件的项目、需求单一的项目等。相反,对需要勘探现场的项目、复杂的施工类、设计类、多包件的项目,不允许缩短等标期。这不仅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也能使潜在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获取招标信息、编制投标文件,避免缩短等标期后,客观上造成机会的不均等、不公平。


强化项目属性界定


对于同时包含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如果项目属性确定不准,对后期采购将会十分不利。不仅会影响采购中的“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评标标准、核心产品、进口产品、中小企业界定”等,还会使采购人无法正常执行采购计划。以往的操作中,混合类项目的属性界定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为标准的。即:先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界定项目属性,如按照此目录仍无法定性,就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原则来定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技术、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也就是说,对于混合类项目是以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来定性的。实践中,对于工程、货物和服务价值相差不大的混合类项目,因为使用的标准不统一,确定出来的估算价值也不具有可比性。究竟是以造价部门核定的价值为准呢?还是以预算估价为准呢?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象,对项目实施非常不利。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单纯以采购标的估算价值来界定项目的属性不太科学,建议以“核心产品、功能作用、价值取向及有利于采购的原则”为标准来确定项目的属性比较合适。因此,《征求意见稿》应强化项目属性界定,以便配套执行采购政策,提高项目的可操作性。


加强远程评标推广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中提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要求;第五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中提出“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由此可见,为了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开展电子化采购基础上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意义重大。一是远程异地评标可以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及评标,评标时音频、视频同步传输并保存,实时在线交流,专家在线打分,评标结果由系统自动生成,专家通过CA数字证书完成电子签名及结果确认。二是远程异地评标将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地域上进行隔离,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破解“熟面孔”“老关系”“评委成常委”等疑难杂症。三是远程异地评标可随机抽取多地评标专家,实现资源共享,解决某一地区专家不足的问题。四是监管部门可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程在线监督,增加监管透明度。因此,笔者建议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及远程异地评标”写入法规,推进跨省、跨地区线上开展业务,减少多重因素干扰,不断激发活力,确保采购活动“不断档”、采购服务“不掉线”。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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