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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解读||对《招标投标法》修订的五大建议

公告内容

《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的转变。与此同时,对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长期性、反复性、顽固性问题,除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外,更要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


建议将资金来源作为判定强制招标范围的依据

强制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基石,也是实现保证国有资金交易安全价值与廉政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

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将资金来源作为判定强制招标范围的依据,取消将项目性质作为强制招标范围的判断依据。即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再要求强制招标,项目质量可通过建设单位自律、质量验收与监督加以保证,以避免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的交叉重复。此外,为防止强制招标制度落空,有必要在原有法条规定对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违法规避招标订立的合同无效,在法律层面上统一规避招标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消除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分歧,切实保障强制招标制度的贯彻落实。


建议进一步公开中标合同及其履行、变更等相关信息

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招标投标法》公开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阳光采购”、防止暗箱操作的制度保障

建议《招标投标法》在现有规定招标公告、评标、中标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采购意向、豁免法定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理由、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及其履行、变更,以及合同验收情况全过程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诉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信息的公开、共享力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


建议明确“第一名中标”不符合中标条件时的制度安排

“第一名中标”的中标条件是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支柱,也是实现《招标投标法》公平价值的前提。

“第一名中标”是公理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违背。取消“第一名中标”的中标条件将摧毁招投标制度体系的支柱,也会间接导致串通投标、虚假招标和权力寻租。招标人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提出招标需求、制定评标规则、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以及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等方面,而不是在规则既定的前提下滥用权利。招标人有定标权,但没有任意定标权,否则公平竞争将失去意义。

建议《招标投标法》在原四十一条规定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建议将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从倡导性规定上升为强制性规定

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是实现招投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保障和途径。

电子招投标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标准化水平、优化整合资源以及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成效明显,并在通过智能化手段查处串通投标行为、实现智能辅助评标以及行政监督智能化等方面优势显著。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已经基本具备了技术基础和制度基础,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将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从现有的倡导性规定上升为强制性规定,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加快数字化转型。


建议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应覆盖从招标需求到合同履行验收全过程

新发展阶段,招投标行政监督应顺应“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事前审批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在现行行政监督分工与职责的基础上,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应当覆盖从招标需求到合同履行验收全过程,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除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建议将《意见》中提及的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上升为法律条款,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震慑效应。



 


  结语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之一,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通过市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笔者认为,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与完善要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积极借助数字化手段,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化,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双管齐下,进行综合治理。


在司法层面,对于招标投标行业现存的乱象和顽疾,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为抓手,严格司法,加强监督。


在立法层面,应当以深化改革、保证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具体举措与制度供给应围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保证国有资金交易安全”这一核心价值展开,使法律规范的外在逻辑与内在价值相一致,最终实现招标投标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作者:郭宪  来源:易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