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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数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34条

公告内容

2022年8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34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8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21条,占比约61.8%。

江西梦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汉金医疗科技中心在参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输尿管镜、监视系统及纤维输尿管镜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B21-1166(2370-214ZYZB11166)包3〕中,投标产品与生产商在药监部门注册的产品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上述两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等在案佐证。2022年8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处罚款0.348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武汉市黄陂区财政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生活垃圾压缩设备及转运车辆系统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涉嫌违法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湖北绿智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黄陂区滠口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设备及转运车辆系统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未如实说明其于2021年3月因犯单位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出具书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的内容不实,获得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2年8月5日,黄陂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一下行政处罚:1、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罚款人民币17700元(大写金额:壹万柒仟柒佰元整)。

韶山市玉湘配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2年7月29日,韶山市财政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35077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类:串标围标

2022年8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串通投标的情形有4条,占比约11.8%。

深圳千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江公司”)、深圳市森维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维凯公司”)两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878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955万元,千江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950.3万元。千江公司及森维凯公司在上传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出现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异常一致的情形。经进一步调查,千江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同时借取了森维凯公司的投标密钥,以森维凯公司名义制作并上传了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千江公司与森维凯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千江公司制作,属于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情形。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千江公司与森维凯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明,千江公司在本项目中组织森维凯公司配合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但同时千江公司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向本机关供述了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2022年8月16日,深圳市财政局将千江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千江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95,030元(9503,000×10‰=95,030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德阳市天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天恒泰禾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宇蓉科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多处错误,异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2022年4月27日,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对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588元(壹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8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9条,占比约26.4%。

江西高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参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腹腔镜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2021〕0674)中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54.6万元。后该公司以“由于疫情原因,国外工厂暂停部分货物生产,不能满足‘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的要求”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经查,该公司的弃标理由不成立,该弃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2022年7月2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其处罚款1.546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裕腾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大村镇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区山地果园机械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2000022)采购活动中,在取得中标、成交资格后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2022年7月22日,古蔺县财政局对其处罚款9575.00元(大写: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9150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恩施市常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恩施市市容环卫管理局车辆维修服务第三包:垃圾场重型机械维修保养服务项目”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2022年8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恩施市财政局对其处罚款柒佰伍拾元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同时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