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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新通知,事关公共资源平台交易!

公告内容

9月1日,海都记者获悉,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监管与规范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通知》要求深入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工作,落实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
《通知》着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机制,分类健全各领域公共资源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继续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完善交易规则、监督规则、信用规则,修订完善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标准示范文件在各行业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在持续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方面,《通知》强调,强化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责定位,规范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系统接入、电子认证、保函、工具软件等服务,应严格收费管理和系统安防。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建电子保函平台、工具软件系统的,或采用第三方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保函平台、工具软件系统的,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均应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平台管理机构加强对服务行为的监督。
此外,《通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链条监管,强化交易各方主体责任,压实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合理规范应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指导各地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行业乱象。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2〕384号)要求,着力完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规范平台服务行为,着力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经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意见,现将《福建省2022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深入推进应进必进

  (一)深入拓展平台覆盖范围。根据国家《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工作,落实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下同)〕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交易。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省机关管理局、财政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三)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

  二、着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机制

  (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分类健全各领域公共资源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继续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完善交易规则、监督规则、信用规则,修订完善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标准示范文件在各行业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紧跟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情况,及时落实制度实施工作。(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特许经营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国家制定的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做好贯彻落实,推动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六)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运行。紧跟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通知》出台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强化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责定位,规范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系统接入、电子认证、保函、工具软件等服务,应严格收费管理和系统安防。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建电子保函平台、工具软件系统的,或采用第三方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保函平台、工具软件系统的,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均应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平台管理机构加强对服务行为的监督。修订《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2.0》《福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安全和业绩评价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强化关键数据核查和专项数据检查,完善平台整合共享的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场地设施标准、服务标准等,以标准化推动规范化,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推进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深化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和变更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水平。健全电子招投标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鼓励探索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推动,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交易数据规范。适应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数据应用需要,根据国家修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情况,适时修订《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4.0》,完善工程领域投标、开标环节交易信息,增加工业、渔港、信息化项目行业数据标准,补充制定采购意向、招标计划等交易环节。督促各地持续提升数据共享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数据质量,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负责,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特许经营权管理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九)充分用好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汇聚公开更多交易领域信息,推动实现“一网尽览”。进一步发挥平台数据价值,深化对纪检监察、审计、税务以及行业监管工作的支撑服务。推动实现省内外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资质、业绩、信用等信息共享互认,提升平台数据服务水平。逐步推进平台相关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相关系统衔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推动,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链条监管

  (十)健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健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工作机制,理顺并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定监管职责,明确对平台的监管职责,完善平台内控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推动,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公共资源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及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强化交易各方主体责任,压实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合理规范应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指导各地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行业乱象。(省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按职责负责)

  (十二)提升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完善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功能,强化平台大数据分析水平,完善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和行刑衔接系统,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监测力度,提升产权交易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国资委,省经济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十三)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完善评标专家电子签名系统、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推动系统的应用实施,规范评标专家操作,提升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指导督促推进工作落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持续推进应进必进、完善制度规则、深化信息共享、优化平台服务、强化平台监管,推动解决部分地方在平台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一刀切”强制各类交易进入有形场所、平台定位不清、监管体制不顺、数据不共享等问题。

  (十五)加强平台整合共享经验交流推广。总结推广行业、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和创新做法,促进各地各部门相互学习交流借鉴,共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水平。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年8月26日


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