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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

公告内容

近日,云南省发布《云南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注意避免《清单》所列的情形,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将《清单》所列的情形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清单》所列的情形如下:

1.要求供应商提供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一定时限的缴纳社保、纳税证明,不对新成立企业、免税免缴纳企业等做出特别说明,变相限制新成立企业;

2.要求供应商在本省、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投标(响应)时具有本地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地点,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本省产品(服务);

3.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业绩;

4.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查询截图;

5.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不足政策规定的下限;

6.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电子交易的采购文件费;

7.收取保证金仅支持转账方式,不支持其他非现金方式;

8.要求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截图;

9.电子交易中设置额外的报名环节,将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作为实质性条件;

10.采购信息不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填写,而是以“详见”附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代替;

11.采购信息不公布采购人联系方式,而是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替;

12.采购需求公告不具体;

13.采购结果公告不详细公告主要标的信息,不规范公告代理服务费及其收费标准,不准确填写采购日期,不公告采购文件或者对采购文件设置密码;

14.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合同公告、备案;

15.采购合同内容与合同公告、采购文件不一致;

1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原文链接:http://www.yngp.com/zcfginfo.html?bulletinid=-1c43aeb5.18233d0a66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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