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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不搞“一刀切”

公告内容

记者昝妍报道 内蒙古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预留份额、调整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广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等5个方面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通知》特别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不搞“一刀切”。


在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另外,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对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预付)比例。
在落实预留份额方面,《通知》规定,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方面,《通知》提出,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不搞“一刀切”。
在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面,《通知》明确,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在推广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方面,《通知》指出,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子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收费水平。
据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内蒙古财政厅正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各项要求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