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位置 返回首页 资讯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人员不良行为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公告内容

8月4日,今日公共资源信息网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完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滁州市公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9月4日
联系电话:0550-3801656      
    邮箱:czggjjdk@163.com
    联系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322 室
    邮编:239000 
附原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 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 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是指前述竞争 主体中投标人、供应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 序的行为。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竞 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计分制,认定标准和记录分 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告知。依据本办法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 知,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 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认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认定意见报滁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 2 个工作日 之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六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在记录时应同 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等媒体,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分数清零。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 1 分的,信息披 露期为 1 个月;每增加 1 分,信息披露期增加 1 个月。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 12 个月)出现二 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 期间最短 5 个月。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列举的情形外,竞争主体及相 关人员按照要求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不 良行为信息修复。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 5 分以内的(含 5 分),披露期 满 3 个月后,可申请修复。不良行为记录 6 分以上的(含 6 分),披露期满 5 个月后,可申请修复。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不可修复情形: 
1、不良行为记录 2 分以内(含 2 分),或不良行为记录 12 分的,不可修复; 
2、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被滁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第二次不良行为信息不可修复。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1.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递 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 记证件复印件、参加信用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罚款缴 纳证明等材  料; 
      2.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审核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 成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竞 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 定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 认定及记录标准

图片

图片


(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