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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企业中开展2022年第二次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公告内容

关于在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企业中开展2022年第二次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招协[202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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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继续在招标代理机构会员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评企业范围

具有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招协会员企业自愿参加

二、参评企业条件

参评会员企业原则上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年(含)以上并具有三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

三、参评企业申报

为方便参评企业申报,此次申报全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参评企业登录中招协官网(http://www.ctba.org.cn),进入 “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可采用两种方式登录申报系统:1、打开电子营业执照扫描二维码登录(详见用户指南);2、采用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登录。根据提示填报信息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信用评价工作组织

中招协根据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见附件二),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国资委)商业信用中心及有关行业专家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

五、信用评价结果宣传与应用

中招协为参评企业颁发信用评价证书及标牌有效期为3年。信用评价结果在中招协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商业信用中心官网、“国有企业采购供应信用管理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宣传。

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参评企业,可免费使用商业信用中心为中招协开通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投标人和供应商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含非企业法人在编办、民政等部门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诉讼被执行信息、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全貌风险信用信息;投标人、供应商授权后的发票和业绩信息比对验证等事项进行实时查询、验证。

信用评价结果可在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中使用;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周期性检验和表彰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将本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对于信用状况好的参评企业,中招协优先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六、相关事项

(一)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日24:00,在截止日前可对填报资料进行修改。申报截止日后,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二)参评企业要认真阅读附件一、附件二。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信息,确保所提交的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等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三)已取得信用等级机构期满之前3个月可自愿参加复评。

(四)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 勇  陈金珍  董晓虹

电  话:010-88653359/62/29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010-88653362

  


附件一: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22年8月3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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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 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由会长任主任,各副会长任成员的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确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指标标准,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

第五条 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组织搭建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以及信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信用委提出的工作技术质量要求,在信用委办公室的监督下,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七条  结合招标投标行业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本着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的原则,制定中国招标投标行业各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行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的意愿、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共分AAA、AA、A、BBB、CCC“三等五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A级:80分≤X≤10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70分≤X<8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60分≤X<7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50分≤X<6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弱,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但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CCC级:X<5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不具备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基本丧失经营能力,无法偿还债务。


第四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参评企业原则上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含)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

第十条 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核、初评、审定、公示、发布等阶段。

(一)企业申报。参评企业点击进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官网 “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栏目,登录申报系统,根据提示填报信息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参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核。信用委办公室对参评企业填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初核合格的参评企业资料,结合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对参评企业进行数据验证、评价,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提出信用报告。

(四)审定。信用委办公室组织对初评等级及报告进行审查,经审定的评价等级为最终信用等级。

(五)公示。审定结果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接受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异议,则审定结果为参评企业的最终信用等级。如有异议,由信用委办公室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有异议的参评企业进行核实,并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六)发布。最终评价结果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官网、商业信用中心官网、《招标采购管理》杂志、“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有企业采购供应信用管理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报告根据本办法及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专业的计算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后出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报告一般由参评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行业评价等内容构成。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参评企业颁发信用评价证书及标牌。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管理》杂志、商业信用中心官网、“国有企业采购供应信用管理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在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中使用;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周期性检验和表彰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将本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官网、商业信用中心官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第七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之前3个月,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程序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3年期满后,参评企业自愿放弃复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等级在有效期内,具备晋级条件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按照初次参评程序重新核定等级。

第十八条 建立参评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跟踪了解参评企业信用状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受到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参评企业,撤销其信用等级,并收回相关证书和标牌。

当参评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投标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为提高信用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委办公室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级系统开发、运营维护,数据归集、验证,专家评审、咨询,信用报告编制及年度跟踪考核等。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依据本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完整性。认真核实和处理收到的反馈信息和投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对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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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招协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