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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本级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

公告内容

近日,为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提高招投标质量,现就湖北省本级开展“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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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
一、招标评标阶段
(一)评定分离选择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以便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招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三)明确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定标方法(格式详见附件2)。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数量定标法、票决计分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上述定标方法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指导意见》。
(四)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格式详见附件2)。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适用综合评估法)或按有效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适用合理低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
(五)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定标阶段
(一)清标与考察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格式详见附件3),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招标人的清标和前期考察结果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三)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并设组长,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标监督小组宜为招标人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
(四)召开定标会
定标会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人的办公地点召开。定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格式详见附件2)。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工作结束时,提交定标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与结果公告”环节提交定标报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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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