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6月22日,《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定(试行)》公布,《规定》约束了供应商上架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
《规定》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电子卖场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并应遵循《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则》,对所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还公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试行)》细化了对供应商的管理,评分办法设定了44种违规行为,有些行为处罚比较轻微,如注册供应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在10天内在系统内提交更改的一次只扣2分,严重一点的如询价过程中响应的商品品牌是响应品目协议供货中标品牌以外的品牌会扣除15分。而有些行为则是“雷区”,如泄露采购人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直接冻结账户取消供货资格,并且禁止第二年参与入围。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试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供应商:
现将《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试行)》公示,请各供应商承诺执行。
附: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经营效果评分(试行)
序号 | 违规行为类别 | 具体违规情形 | 扣分标准(分/次) |
1 | 注册信息类 | 注册供应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在10天内在系统内提交更改的 | 2 |
2 | 注册信息类 | 供应商注册信息或基本信息提供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 |
3 | 商品发布类 | 发布的商品不符合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则的,如品目上传错误、重复上传同款商品等 | 2 |
4 | 商品发布类 | 协议供货栏目内商品的政策属性未按相关要求填写和申请的,如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等政策属性 | 2 |
5 | 商品发布类 | 供应商提交新增的品牌不存在或为虚假品牌 | 2 |
6 | 商品发布类 | 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或故意误导采购人,与商品实际不符 | 5 |
7 | 商品发布类 | 发布的商品不符合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 |
8 | 商品发布类 | 反动、危害国家安全、色情低俗等破坏性信息 | 15 |
9 | 商品发布类 | 办公设备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品牌以外的商品 | 15 |
10 | 商品发布类 | 办公家具供应商发布中标品目以外的商品或将定制类商品发布至非定制办公家具品目 | 15 |
11 | 商品代理及商品价格类 | 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包括电商特殊促销活动价) | 2 |
12 | 商品代理及商品价格类 | 厂商限定经销商报价不低于厂商设置的限价或其他限制经销商报价行为 | 5 |
13 | 商品代理及商品价格类 | 供应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15 |
14 | 商品代理及商品价格类 | 办公家具供应商发布的非定制品目商品高于其中标价格 | 15 |
15 | 交易及服务类 | 采购人与供应商未特殊约定送货周期时超过5个工作日送达货物;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了送货周期时超过约定周期送达货物 | 2 |
16 | 交易及服务类 | 采购人系统提交售后申请时,超过3个工作日未处理的 | 2 |
17 | 交易及服务类 | 货物类订单完成后5个工作日无法为采购人提供发票 | 2 |
18 | 交易及服务类 | 违规开具或错开发票 | 5 |
19 | 交易及服务类 | 未按承诺对采购人提供送货上门等服务 | 5 |
20 | 交易及服务类 | 与采购人线下约定,未下单但提前供货 | 5 |
21 | 交易及服务类 | 工作时间联系供应商设置的客服电话,客服电话超过2天无法接通或无法联系到负责人的 | 5 |
22 | 交易及服务类 | 漏发、少发、发破损商品或发空包裹、严重少/错件 | 5 |
23 | 交易及服务类 | 擅自更换配件,降低约定商品质量、服务或配置,以次充好 | 10 |
24 | 交易及服务类 | 出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配置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中标承诺的标准要求 | 10 |
25 | 交易及服务类 | 采购人与供应商未特殊约定送货周期时超过20个工作日送达货物;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了送货周期时超过约定周期10个工作日送达货物 | 10 |
26 | 交易及服务类 | 工作时间联系供应商设置的客服电话,客服电话超过10天无法接通或无法联系到负责人的 | 15 |
27 | 交易及服务类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或拒不执行国家三包政策 | 50 |
28 | 交易及服务类-直购 | 采购人直购下单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接受订单 | 2 |
29 | 交易及服务类-直购 | 采购人直购下单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接受订单 | 10 |
30 | 交易及服务类-直购 | 采购人直购下单成功后,以货物或服务涨价、无货等非正当理由不接受订单或取消订单 | 10 |
31 | 交易及服务类-反拍、询价 | 电子反拍、在线询价、定点服务询价供应商中标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 | 10 |
32 | 交易及服务类-反拍、询价 | 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低于询价响应的承诺标准 | 15 |
33 | 交易及服务类-反拍、询价 | 询价过程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 | 15 |
34 | 交易及服务类:反拍、询价 | 询价过程中响应的商品品牌是响应品目协议供货中标品牌以外的品牌 | 15 |
35 | 交易及服务类:反拍、询价 | 电子反拍、在线询价、定点服务询价供过程中串通报价或恶意报价 | 50 |
36 | 交易及服务类:反拍、询价 | 电子反拍、在线询价、定点服务询价供应商中标后以货物或服务涨价或无货、操作失误等非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 50 |
37 | 其他违规 | 厂商每累计3家经销商被处分并冻结账号的 | 5 |
38 | 其他违规 | 非法泄漏采购人信息的 | 100 |
39 | 其他违规 | 供应商注册信息或基本信息使用虚假材料。 | 100 |
40 | 其他违规 | 向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运营服务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 100 |
41 | 其他违规 | 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100 |
42 | 其他违规 | 干扰、扰乱电子卖场系统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利用漏洞的行为 | 100 |
43 | 其他违规 |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100 |
44 | 其他违规 | 其他违反《框架协议》、《入驻承诺函》和财政及电子卖场相关规定的行为 | 15 |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试行)
现将《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试行)》公示,请各供应商承诺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的采购人和供应商。第三条 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公共服务平台,采购方式包括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第四条 采购人:是指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北京市财政局允许同意进入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第五条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六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并下达直购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第七条 电子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发布电子反拍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按照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八条 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在线询价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按照采购人选择的结果成交的交易方式。第九条 挑选商品。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并调整采购数量加入采购车。第十条 提交订单。采购人确认商品、收货地址、发票等信息,提交订单并发送给供应商。第十一条 确认订单。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订单后确认订单。供应商不得擅自取消订单。第十二条 结算单签订。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内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内容生成结算单。(一)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发起反拍。发起电子反拍成功后,系统自动发布电子反拍需求公告;(二)适用电子反拍的商品:在电子卖场协议供货专区上架且至少三家经销商报价的商品适用于电子反拍;(三)报价截止时间设置:采购人发起电子反拍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报价截至时间,设置的报价截止时间距离发起电子反拍时间不得低于48小时。(一)供应商参与电子反拍的资格:采购人发起电子反拍时选择的商品下有报价的经销商可参与该项电子反拍单;(二)供应商报价时间:供应商可在电子反拍需求公告发布至报价截止时间内进行报价;(四)供应商每次报价相对于最新排名单价的降价幅度需不低于采购人设置的单价降幅,且报价不得高于对该款商品的代理价和采购人预算单价;(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系统按照各供应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如电子反拍满足上述成交规则,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后24小时内确认订单,供应商不得无故放弃或不确认订单。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且采购人选择顺延成交时,最终报价第二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系统自动发布变更公告。电子反拍单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电子反拍废标,系统自动发布废标公告。已顺延成交的供应商放弃成交或24小时内未确认订单。第十七条 结算单签订。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内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内容生成结算单。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通过自行拟定询价需求的方式发起在线询价,采购人可选择公开询价和定向询价两种在线询价方式。在线询价需求发起成功后,系统自动发布在线询价需求公告;公开询价:采购人在发起询价时无需选择供应商范围,具有该询价单参与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参与;定向询价:采购人在具有该询价单参与资格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有限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在线询价;适用在线询价的品目:采购人可选择集采目录内的办公设备类、办公家具类品目或集采目录外的防疫物资专区品目一个或多个货物类品目构建商品清单,发起在线询价;参考品牌:采购人可对每款产品填写一个参考品牌,如品目为集采目录内的办公设备类品目,参考品牌需在该品目中标品牌范围内;报价截止时间设置:采购人发起在线询价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报价截止时间,设置的报价截止时间距离发起在线询价时间不得低于72小时。供应商参与公开询价资格:供应商具有该询价单内所有品目的代理权(每个品目有任一厂商代理权即可)可参与该在线询价;供应商在定向询价供应商选择范围的资格:供应商具有该询价单内所有品目的代理权(每个品目有任一厂商代理权即可)可在该定向询价采购人的选择范围中;供应商报价时间:供应商可在在线询价需求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报价截止时间前可进行报价;响应品牌: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的品牌可不在采购人填写的参考品牌范围内,但如品目为办公设备类品目,必须为响应商品所在品目的中标品牌范围内;节能环保产品要求:强制节能品目内供应商所响应的商品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如勾选商品为环保产品,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小企业优惠:如采购人发起询价时生产企业规模选择了仅限中小微企业或仅限小微企业,即该询价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所响应的所有商品均需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并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采购人发起询价时生产企业规模未选择仅限中小微企业或仅限小微企业,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时系统自动给予10%的报价扣除(2022年7月1日起,报价扣除比例调整为20%),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询价结果排名。报价时间截止后,如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系统按照各供应商排名价由低到高排序,采购人应当确定满足询价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排名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未选择排名价最低的供应商需填写说明并上传证明文件,且填写的说明会在结果公告中公示。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需48小时内确认订单,供应商不得无故不确认订单。成交供应商如在48小时内未确认订单,采购人可对成交结果重新确定,可选择未确认供应商在内的供应商其中一家成交或废标;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前,可以与采购人协商后取消订单,采购人可对成交结果重新确定,可选择取消订单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其中一家成交或废标。采购人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需在48小时内确认订单,在线询价成交,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在线询价单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线询价废标,系统自动发布废标公告。第二十三条 结算单签订。系统自动根据订单内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内容生成结算单。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通过自行拟定定点服务询价需求的方式发起定点服务询价,采购人可选择一家供应商报价和多家供应商报价两种方式。自选一家供应商报价模式:采购人在发起定点服务询价时,在该定点服务询价单所选分类已发布定点服务信息的供应商中选择一家供应商,只有该供应商可参与该定点服务询价报价;自选或抽取多家供应商报价模式:采购人在发起定点服务询价时,在该定点服务询价单所选分类已发布定点服务信息的自选或抽取至少三家家供应商,自选或抽取的供应商可参与该定点服务询价报价;供应商报价时长设置:采购人发起定点服务询价需求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报价时长,设置的报价时长不得低于48小时。供应商在定点服务询价供应商选择范围的资格:供应商在该定点服务询价单所选分类已发布并上架定点服务信息可在该定点服务询价采购人的选择范围中;供应商报价时间:供应商可在定点服务询价需求发布之时起,至采购人选择的报价时长截止时间内响应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如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1家及以上,系统按照各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采购人应当确定满足定点服务询价需求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排名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未选择排名价最低的供应商需填写说明并上传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及维护平台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需要,适时修订本规则。
(来源: 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