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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2则处罚通报!涉及安全责任事故、“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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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近日发布2则处罚通报,涉及安全责任事故、“挂证”行为:


建督撤字〔2022〕45号

刘树利: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绿城乐居科技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79号),你于2022年4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21号

赵正军:

  2019年9月19日13时,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学校教学楼工程在建项目工地(嘉陵江路与贵州路交口)在组织楼顶建筑垃圾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36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湖云谷学校教学楼工程“9·19”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0〕1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组织落实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7号),你于2022年3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