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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多项违法行为,代理机构被重罚

公告内容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一则处罚公告,相关代理机构出现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高额罚款。

  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编号1)台州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一期)工程,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2)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单体大棚外遮阳系统、苗床、喷灌系统等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3)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8440连栋塑料温室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4)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台州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5)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本级)台州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设计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6)浙江西兰花品种大会氛围营造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7)台州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8)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19、2020、2021年农业设施维修定点供应商入围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编号9)台州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二期)工程,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据了解,当事人在代理上述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编号1采购项目组织开标及评审过程中,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仍然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组织评标;编号1、2、3、4、5、6、7、8、9采购项目过程中,将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丢弃;编号1、2、3、4、5、8采购项目过程中,未妥善保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按照法定程序,当地财政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当地财政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和听证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当地财政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叁仟玖佰伍拾陆元整(¥93956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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