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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必然属于不可抗力,顺延工期责任如何划分?

公告内容

疫情是否必然属于不可抗力,能够顺延工期?另外,因疫情导致人、机、材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解析
问题一: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视情况而定。若施工合同已对由疫情防控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作出了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约定,则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施工合同在2020年1月疫情暴发之前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疫情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材料短缺、施工人员不足或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等引起的无法正常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2.施工合同在2020年1月疫情暴发之后签订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常态化疫情防控不应视为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特殊疫情防控政策应视为不可抗力。如上海的本轮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大、范围广,可视为不可抗力。
3.在合同约定工期之外发生的疫情防控,不应按不可抗力分摊风险。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疫情在延长期内发生,则发包人不仅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还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疫情在延长期内发生,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问题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7条第2款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因疫情或防疫措施导致的人工、材料等成本大幅上涨造成的费用,但承包人需证明费用的增加确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所导致,换言之,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成本大幅上涨之间具有明确因果关系的,承包人方可主张调整价款。


来源:第一财经、国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