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继续资格审查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还是予以流标处理?
答 竞争性磋商的项目,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应该停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