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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和评审复议违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被责令整改

公告内容

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近日一则责令整改通知书,韩某(评审专家)、陈某某(评审专家)、谢某(评审专家)、王某某(评审专家)、王某(采购人代表)在“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重新评审和评审复议中存在违规行为。


该通知书指出,复议结果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评审复议的结果,对中标人“分项报价明细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做无效处理”的质疑事项,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W县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审复议。评审复议应当属于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W县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事项成立与否的认定应该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做出。


此项目存在“评审复议”时间节点错误、“评审复议”之后未见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或W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W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投诉答复中也未提及“评审复议”之后的质疑答复或相关证明材料等问题。


通知书称,评标报告应当是政府采购评标结果的体现。该项目已于2021年12月13日出具评标报告,2021年12月29日出具的评标报告只能是重新评审的结果体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重新评审是对上述四种情形进行纠错。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W县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就A公司的“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及不发达地区的分值评审不一致”此项的分值错误进行纠错,但不得扩大重新评审范围。2021年12月29日的该项目评标报告不仅对“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及不发达地区的分值评审不一致”的错误进行纠错,而且对其他内容及采购结果进行修改,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投诉答复的函》2.《W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投诉答复的函》3.《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变更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采购中标结果的函》4.《A公司对“C公司”投诉所反映问题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5.《关于“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复评的说明》6.《质疑函》-A公司7.《质疑函》-B公司8.《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项目质疑回复函》-A公司9.《W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项目质疑回复函》-B公司10.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评标报告(2021年12月13日)11.W县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附属设施设备)评标报告(2021年12月29日)等为证。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五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县财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引以为戒、予以改正。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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