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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供应商入围数量究竟多少才适宜

公告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一)


■ 本报记者 昝妍


“入围供应商的数量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入围供应商过少,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入围供应商过多,会出现供应分散、竞争减弱,采购人选择余地过宽等情况。”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日前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的数量问题,许多国家都在积极进行学术探讨与理论研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
立足于学术角度,徐焕东向记者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的方式并对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的入围数量给出了他的理解。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一供应商入围和多家供应商入围两种。
所谓单一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是指,采购实体只与一家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然后根据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需求。单一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中,以后续能否加入供应商为界,可分为封闭式单一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单一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以后续能否修改协议方式为界又分为一次定型式框架协议采购和执行修改式框架协议采购。
徐焕东认为,单一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的优势在于,只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供应协议,采购实体可能会获得更好的采购优惠条件;采购实体在实际采购货物或服务时,由一家供应商直接供应采购所需,节省了再次选择供应商所需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等。此外,推荐使用单一供应商协议方式的观点还认为,当采购实体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选择时,采购实体既无法利用二次竞标选择供应商的机会对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也无法与多家供应商中的部分供应商串标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尽管单一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具有一定优势,但这种方式较少被采购实体所使用,一般仅对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货物与服务采购可能会出现比较单一的供应商。”徐焕东认为,原因在于与单一供应商签订入围框架协议的弊端十分明显:第一,采购实体与单一供应商签订入围框架协议后供应选择余地很窄。第二,若采购实体仅与单一供应商签订协议,那就意味着其他供应商在某一领域失去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此外,若单一供应商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与采购实体经常发生业务关系,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产生垄断行为,因为协议范围内基本没有竞争。另一种是长期的合作使得供应商与采购实体产生某种感情默契后,采购实体将不愿意更换供应商。
所谓多家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是指,采购实体与多家供应商同时签订货物、服务的供应协议。相较单一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增加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采购实体选到性价比最高的货物或服务。第二,符合政府采购的适度公平原则,使更多供应商能参与到政府采购中。第三,多家供应商的入围便于供应商之间的互相监督,还能避免垄断方面的问题。
“尽管多家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方式有不少优势,但在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供应商入围的数量究竟多少才适宜,依据又是什么,值得探讨。”徐焕东认为,入围框架协议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货物与服务的复杂程度。货物与服务越复杂,需要的供应商越多。第二,社会对政府采购所期待的公平、公正程度。有些国家对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要求程度非常高,凡是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有资格入围框架协议。第三,采购数量的多少。采购规模越大,对供应商的吸引力越大,参与入围框架协议的供应商就会相对增多,供应商越多也越有利于分化风险。采购规模越小,对供应商的吸引力越小,参与入围框架协议的供应商相应减少。第四,要考虑是否进行二次竞标。徐焕东表示,第四点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徐焕东建议,若框架协议采购不进行二次竞标,供应商的数量应在3家以上,最多不超过7家。但前提要增加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的难度。首先,入围框架协议的难度增加后,一方面,供应商竞争性增强,有利于拓宽采购实体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供应商一旦入围框架协议就会更加珍惜供货机会。此外,由于入围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数量不多,监管部门对供应商的行为监管也更为容易。若框架协议采购进行二次竞标,供应商数量可超过7家,甚至达到十几家。前提是在第一阶段入围框架协议采购时,采购实体仅授予入围供应商供货权利并不授予采购合同。实质的采购合同需要入围供应商在第二阶段进行再次竞争。这样,一方面,有更多供应商入围, 采购实体有更多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在第二次竞争中,供应商的增多可以增加第二次选择的竞争性,强化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少供应商之间串标或垄断市场的可能性。
延伸阅读
封闭式单一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实体仅与一家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在协议存续期内不再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协议。
开放式单一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实体虽与一家供应商签订协议,但当市场中出现优于协议供应的供应商时,采购实体可以采购其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一次定型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内容一旦确定后,在协议存续期内不得修改。
执行修改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在采购实体和供应商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修改和调整协议内容。
欧盟尽管没有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可以授予协议供应商的具体数量,但明确,采购实体不能接受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入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而且必须根据授标标准或某种原则作出一定数量的选择。此外,欧盟还规定,在有足够符合筛选标准的供应商时,或者有足够的“有资格的投标符合授标标准”的情况下,至少必须有3家供应商被允许进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两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