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专家简介
张志军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首批“招标采购行业专家”,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专委会PPP项目智库专家,国家注册招标师,高级工程师。2015版全国招标师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副主编、《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编审委员会成员。连续多年担任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实务科目命题组、阅卷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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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建议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财政部第七十四号令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无法满足采购人的紧急需要,可以依法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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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产经营型国企采购生产用设备、材料,不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该类设备的采购活动,可按企业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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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来源: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