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位置 返回首页 资讯中心 国企采购生产用设备是否属于依法必招项目?

国企采购生产用设备是否属于依法必招项目?

公告内容

专家简介

图片


张志军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首批“招标采购行业专家”,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专委会PPP项目智库专家,国家注册招标师,高级工程师。2015版全国招标师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副主编、《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编审委员会成员。连续多年担任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实务科目命题组、阅卷组组长。

曾多次参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订征求意见,系《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等多部行业标准文本主要编制人员,主编参编《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等10多部专业书籍。


1

图片
问:我们是一家预算单位,有个300多万的货物采购项目,依据我省的相关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前段时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项目无法开展采购活动。现在疫情逐渐缓解,但该项目如还是采用招标方式的话,等采购活动完成,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后再开始交货,时间方面无法满足该项目的要求。是否可以以时间紧迫为由将项目改为询价采购?
图片
图片


图片

答:不可以,建议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财政部第七十四号令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无法满足采购人的紧急需要,可以依法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本项目采购预算超过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以前,报当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启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2

图片
问:我们中储粮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一批粮食输送机,合计约有400多万。请问:该批设备的采购是否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应当如何组织采购?
图片
图片


图片

答:生产经营型国企采购生产用设备、材料,不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该类设备的采购活动,可按企业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执行。




3

图片
问:我们有个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经评审,共有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但在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阶段,有一家供应商不满足要求,评审现场只剩下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请问: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图片
图片


图片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该法条明确规定,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本项目应当依据财政部74号令的相关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后,重新组织采购。


来源: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