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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供应商开标后弃标,项目能以实质响应不足三家废标吗

公告内容

日前,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零五号、第一千四百零六号、第一千四百零七号、第一千四百零八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涉及问题主要有: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超期;招标文件编制有误;供应商在开标后提交弃标声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可该弃标声明,并宣布项目废标;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代理机构超越7个工作日答复,存在答复超期问题。
第一千四百零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认为该项目不应废标。
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如果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遇到此类问题,习惯性地将项目做废标处理,相关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这样做正确吗?其实不然。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4号——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中,就曾对这种问题做出过回答。






指导性案例第24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6月19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18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
8月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J单位称:供应商Y公司于评标结束后向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了撤销投标的申请,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项目依法应予废标,采购人J单位对废标结果无异议。
代理机构Z公司称:1. 7月10日上午,本项目开标、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供应商T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 7月10日下午,供应商Y公司提交撤销投标申请,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因该情形发生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签署评标报告之后,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本项目予以废标,供应商Y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经查,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显示,“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Y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显示,其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20个日历日。
《评标报告》显示,包括供应商T公司、Y公司在内的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的由供应商Y公司出具的《投标撤销申请》显示,“经我公司内部慎重的研究讨论,认为我公司并不具备该项目的交付能力,因此申请撤销本次投标”,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废标公告中“四、废标、流标的原因”显示,“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

处理理由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审慎的原则,规范自己的投标行为。本案中,供应商Y公司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Y公司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处理结果
本项目废标缺乏依据,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1.财政部门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后续工作。
2.采购人是作出废标决定的主体。
3.撤销投标、撤回投标与放弃中标的区别。
上述案例给业内敲响了警钟,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很谨慎的一件事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中途“变卦”,给了大家很多的遐想空间,有意为之?目的何在?
第一千四百零六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认定供应商开标后提交弃标声明的投诉事项成立,认为项目不应废标,其弃标声明不应被认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0200
二、项目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沙河校区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晟鑫伟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花江村沙坨子屯
被投诉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国采中心存在答复质疑超期的情形。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编制有误。投诉事项3、4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评分没有具体的参数标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项1、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6为无效投诉事项。
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问题限期整改,责令国采中心就未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NBF2020102101
二、项目名称: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韩国新城1幢1-13-38)
被投诉人: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4-2号(1-17-1)
相关供应商:沈阳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元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9-16
当事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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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LU-WT21056
二、项目名称:吉林大学“标准化 智慧化 功能化”教室二期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深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之洲C区1号楼102门市
被投诉人1:吉林大学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被投诉人2: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506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1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1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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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零八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合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华阳国际大厦225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警犬犬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JZB20201205)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合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来源:财政部、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