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因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华为公有云演示”设置的表述有混淆潜在供应商的意图、关于“江苏预算一体化系统演示”的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江苏省财政厅绩效管理模块项目包1被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64号)显示,投诉人上海闻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政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了投诉,具体内容为:1.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项目团队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库管理软件等级技术认证、HCIE技术认证的相关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华为公有云演示”设置的表述有混淆潜在供应商的意图。3.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江苏预算一体化系统演示”的设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4.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对闻政公司参加磋商产生实质性影响。故请求取消该项目的成交结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调查,江苏省财政厅认为:
(一)关于项目团队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库管理软件等级技术认证、HCIE技术认证的相关评分标准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项目组人员配置”规定:“项目团队人员至少2名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库管理软件等级技术认证,取得高级认证得4分(例如:Oracle Certified Master(OCM)、Dameng Certified Master(DCM)、PostgreSQL Certified Master(PGCM)等),取得中级认证得1分(例如: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OCP)、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DCP)、PostgreSQL Certified Engineer(PGCE)等),不满足得0分”;“项目团队人员至少3名具有HCIE技术认证得4分,具有HCIP技术认证得2分,不满足得0分”。
采购人提供《关于该项目投诉的答复函》称:上述证书的要求属于“行业内公开、通行的要求”,是为了证明其开发和运维等能力,OracleCertified类认证,据估计全国超过30万人取得,全球超过百万人获得。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项目中需要拥有相关技术,如数据和网络相关等能力的开发人员,专家组一致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项目团队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库管理软件等级技术认证、HCIE技术认证的规定要求合理,上述两项打分项设置合理,并不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
省财政厅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该项目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了上述两项技术认证要求,且仅作为加分项并未作为资格条件。闻政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项技术认证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省财政厅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两项技术认证要求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闻政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磋商文件中“华为公有云演示”设置是否混淆供应商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现场演示”规定:“磋商供应商演示系统的部署工作必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华为公有云进行”。
闻政公司投诉称:上述磋商文件的要求,潜在供应商根本无从判断或得知何谓“指定的华为公有云“,采购人的表述明显有混淆潜在供应商的意图。
采购人提供《关于该项目投诉的答复函》称:该项目作为在江苏财政一体化底层基础设施之上运行的软件模块,采购人有权根据该项目的特殊要求,要求供应商在指定的“华为公有云”上进行演示,符合既定事实。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专家小组认为上述要求不利于投标供应商公平演示,应允许投标供应商在不同环境下进行演示。
省财政厅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磋商文件中“指定的华为公有云”,限制了供应商的演示环境,且磋商文件中未明确提供华为公有云的演示路径,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指定的华为公有云”不熟悉的潜在供应商参加磋商。磋商文件该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因此,闻政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江苏预算一体化系统演示”的设置是否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问题。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现场演示”规定:“可以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演示加2分”。
闻政公司在质证会中称:江苏省预算一体化系统是已经建成的系统,除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外,其他供应商无法在该系统中进行演示。
采购人提供《关于该项目投诉的答复函》称:该项目作为在江苏财政一体化底层基础设施之上运行的软件模块,江苏预算一体化系统采用的标准是一个公开的标准,市场上有很多家供应商符合要求。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专家小组认为上述要求不利于投标供应商公平演示,应允许投标供应商在不同环境下进行演示。
经审查,关于“可以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演示加2分”的加分项,参加该项目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太极华青公司得2分,其他两家供应商均未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演示得分。
省财政厅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除参与建设该预算一体化系统的供应商可以在江苏预算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演示外,其他供应商未通过该系统演示得分,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可以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演示加2分”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因此,闻政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对质疑答复是否影响闻政公司参加磋商的问题。
2021年5月6日,闻政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5月11日,采购人对质疑作出答复,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已对质疑作出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闻政公司针对“闻政公司多次联系采购人询问质疑答复情况,采购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对闻政公司参加磋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主张,未向省财政厅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及线索,省财政厅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影响其参加磋商的情形。因此,闻政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闻政公司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成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省财政厅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附投诉处理决定书链接:
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jgxx/tscl/d6/d64bb3b883cf4914bb9da0426ae80ab7.html?_t=162919403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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