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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格分到底设置多少合法?

公告内容

大家都知道,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竞争性磋商,都会有一个综合评分明细表,常规情况下,这个明细表的第一栏,就是报价得分的评审细则!那么政府采购分为3大类货物、服务、工程。这三大类项目的价格分有没有具体的要求?是否有上限?是否有下限?

政府采购价格分到底设置多少合法?

 

老规矩:先上答案:

公开招标情况下:

货物(≥30分)

服务(≥10分)

工程(地方有规定的从其地方规定,无规定则建议30分)


竞争性磋商情况下:

货物(30-60分)

服务(10-30分)

工程(地方有规定的从其地方规定,无规定则建议30分)


其次,上条款: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以上2条都未对工程项目明文规定,因此大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都是按照货物类的比重(30分)执行,因工程类项目金额都较大,且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折中取个30分是比较好的!


3:有的时候,在一些情况下,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甚至有的项目里面既有货物,也有服务,也有工程(此种情况非常多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采购人自行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比如这个项目主要是货物,附带一些服务和工程性质,那么就应该按货物类属性确定,其条款如下:


3.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3.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但是,在竞争性磋商里,又有额外规定!


3.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所以,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里面,如果包含不同类型的,又只以资金占比为确定项目属性的唯一条件。


(来源:秋天888)